(相关资料图)
双方共同生活期间,共同购置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2号5幢2单元9楼1号住房一套(估价约30万元),出租车一辆(含购车款、所有税费、营运证等费用共计约15万元)。另据被反诉人在之前所称,由她管理的共同经营所得以上资产外,在南充市银行还有存款约15万元。上述财产共计60万元,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,并由被反诉人管理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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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共同生活期间,共同购置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2号5幢2单元9楼1号住房一套(估价约30万元),出租车一辆(含购车款、所有税费、营运证等费用共计约15万元)。另据被反诉人在之前所称,由她管理的共同经营所得以上资产外,在南充市银行还有存款约15万元。上述财产共计60万元,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,并由被反诉人管理和使用。